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肝肾疾病病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上海中医药大学)开放基金由国家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依托单位上海中医药大学对本实验室的拨款予以支持。每年投入50万元设立开放基金,主要从事肝肾疾病病证的应用基础研究,对外公开招标。
第二条 国内外科研人员都可以在本实验室课题申请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经学术委员会批准资助后,作为本实验室的客座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开展项目研究。同时,欢迎自带项目或课题经费利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条件进行研究工作或进行科研合作。
第二章 课题研究工作管理
第三条 获得开放课题的客座研究人员,须先填写开放课题计划任务书,提出研究内容与目标、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制定详细研究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工作进程、预期成果等),如需中途改变计划或变更课题研究内容、范围以致影响最终成果时,必须书面报告实验室主任批准。
第四条 来实验室工作的开放课题客座研究人员应是申请者本人。一般情况下,一个课题限1~2年内完成。课题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宜换人。
第五条 获开放基金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在进行课题研究中要准确无误地记录好所有研究数据,保存好所有原始资料和样品。
第六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质量,达到预期结果,在执行计划的过程中,客座研究人员每年应向实验室送交经开放课题负责人签字的《开放研究课题阶段进展报告》。研究过程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课题负责人须提前报告,报实验室审批。
第七条 获资助的课题负责人在研究期限结束时均需向实验室提交《开放研究课题结题报告》、已发表的与课题相关的论文复印件、课题获奖证书、及与本课题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标本、底片、软件、程序和其它等资料,交实验室存档。
第八条 自带课题及经费的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向实验室提交《开放研究课题结题报告》、已发表的与课题相关的论文复印件、课题获奖证书、及与本课题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开放课题成果的主要体现方式是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对每个课题一般要求在正式刊物或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特别鼓励在SCI收录的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文章,单篇论文或累计影响因子超过3.0的研究者,实验室将给予奖励。
第十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要遵守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和仪器操作规程以及校纪校规。损坏仪器设备与其他财物者,要酌情赔偿。
第十一条 客座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工作期间,本实验室协助解决住房(宿舍),但仅限本人使用,不得留宿他人,并遵守公安部门有关规定。自带研究项目及经费的客座研究人员的住宿费由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外出办事,要执行请销假制度。课题结束回原单位前应交还各种借用物品,办理离室手续。
第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检查资助课题及其执行情况。对不服从管理、课题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实验室主任有权要求课题负责人进行整改,视问题严重程度,可缓拨经费直至取消基金资助。
第三章 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纳入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科研财务,建立课题帐户,实行单独核算,由课题负责人掌握经费使用权,所有有效单据经课题负责人、经办人及验收人签字后,在开支范围内在科研财务进行财务结算。课题工作年度末,课题负责人应提交本年度课题执行情况报告。实验室将根据审查结果,决定结余经费是否转入下一年度。
第十六条 客座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后,应及时与实验室主任讨论课题执行计划及仪器使用、药品消耗和经费开支等有关问题,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开始执行。课题经费只能用于立项开放课题的研究工作。开放课题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业务费用(包括材料费、专用小型仪器及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及维修费、加工费、测试费和协作费等),不少于总资助额的60%。
2.参加学术会议 (会议论文成果应与开放课题的研究内容有关)及论文的打印、邮寄和发表费等。不超过总资助额的15%。
3.客座研究人员在实验室期间直接从事研究工作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本实验室资助的课题应尽可能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因工作需要且本实验室确实无力解决的少量特殊小型设备、原材料和测试项目,经本实验室批准后方可外购、外测,并凭发票在本项经费中支出,并按照上海中医药大学有关物资管理条例办理固定财产登记。用开放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相关测试资料归本实验室归档。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结束后,节余的经费及剩余的原材料、试剂、耗材等一律留在本实验室,不得带走或挪作它用。
第四章 学术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归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所有,但其具体的归属细节,由双方协商解决。成果鉴定和报奖可由双方协商后共同办理。
第二十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专利权归本实验室独享,或与发明人和发明人所在单位共有,但必须明确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未经本实验室同意,专利不得向他人转让。专利转让获得的收益可通过协商决定如何划分。
第二十一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应署名“肝肾疾病病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上海中医药大学),Key Laboratory of Liver and Kidney Diseases(Shanghai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Ministry of Education。”,或标注“肝肾疾病病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上海中医药大学)开放课题资助,Supported by the Open Project Program Foundation of Key Laboratory of Liver and Kidney Diseases (Shanghai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Ministry of Education”。重点课题属合作者及属自带课题和经费者,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在肝肾疾病病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上海中医药大学)完成”。
第二十二条 鼓励已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中医药大学科研处和肝肾疾病病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