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进和加强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决定和深化改革的精神及《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发展中医药事业,长期稳定地进行科学研究,形成先进的科研、教学基地,上海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大学)校本部及附属医院可以有重点地设立相对稳定、中医特色明显而又精干的研究机构,或与校外单位合办研究机构。
第三条 研究机构以进行科学研究为主,同时承担教学工作,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既出成果,又出人才。
第四条 科研队伍要精干,结构要合理,实行专职、兼职相结合。积极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要沿着自主、开放、竞争的方向积极进行改革,实行科研、教学和生产相结合。
第二章 研究机构的设置
第六条 大学和研究院应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先做工作,后挂牌子的精神,在条件成熟时经过必要的程序,批准建立研究机构。
第七条 大学和研究院建立研究机构的条件是:
(一)有明确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已承担国家级和部市级以上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
(二)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和培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能力。
(三)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经验的学科带头人,有结构合理的中青年研究骨干力量和相应的实验技术人员。
(四)有基本的实验研究基地、仪器设备、国内外学术交流渠道和其他相关条件。
(五)具体条件另行制定。
在中医特色明显的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以及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领域,建立研究机构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大学和研究院建立研究机构的审批权限:
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研究机构的成立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校科研处负责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符合建立研究机构的申报单位,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拟申报研究机构进行论证。通过专家论证的申请单位,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将有关资料,向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报告,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如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和投票表决,并同意建立,学科建设办公室则将有关情况向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校长会议报告,由校长会议审批。
第九条 申请建立研究机构,必须提交申请报告和计划任务书,详尽说明建立研究机构的目的、意义、规模、科学研究的学科领域和方向,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规划,现有工作基础,人力、物力条件,拟担任的研究机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
第十条 大学和研究院在接到申请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大学和研究院建立研究机构的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对缺乏竞争能力,连续两个周期内争取不到重大科研任务或管理不善,不能持续开展研究工作,没有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论文、研究成果的研究机构,应在评估基础上报校学术委员会,提请予以调整机构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合办研究机构
第十三条 鼓励大学和研究院有关部门及附属医院与科研单位、产业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简称对口部门)在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合办研究机构。
第十四条 合办研究机构时,必须对合办机构的目的、学科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合办期限、成果分享、纠纷仲裁等进行充分协商,形成协议(合同)。
第十五条 合办研究机构,凡机构名称中含有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上海中医药大学***学院(研究所)、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研究所)字眼的合办研究机构,应由有关部门向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情况向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校长会议汇报,并参与合作协议的洽谈。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将有关资料整理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提请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校长会审批。
第十六条 由合办对方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归合办研究机构使用,产权归属应充分协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合办研究机构到期,任务已经完成,任何一方未提出继续合办的建议时,即予以撤销。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大学学科建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总体规划、检查、评估等宏观指导工作,具体科研工作、经常性工作由各研究机构自行管理。
第十九条 大学对研究机构应视规模大小和研究领域等,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研究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对研究机构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研究机构负责人原则上按业务人员管理,不实行行政级别制。
研究机构的负责人,由年富力强,学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勇于创新,敢于负责,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科带头人担任。由学校按照一定程序聘任或任命。一般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研究机构实行岗位责任制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技术岗位,各岗位人员由研究机构负责人从研究机构内外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第五章 物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尽量利用学校已有的物质条件开展工作,确需新建、扩建、改建科研用房时,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研究机构要增强竞争意识,通过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科技攻关、高技术和科学基金项目、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任务和开展有偿服务等,从多种渠道取得经费支持。以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为主的机构根据情况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四条 要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不断改善科研条件;加强科研设备管理,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现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有条件的应积极对外开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研究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学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